作者:李俊清(中央民族大学 国家安全研究院,北京 100081) ;阿梨玛(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100081;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 围绕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展开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意涵,揭示治理主体多元协同化、治理制度完善规范化、治理措施动态有序化和治理工具智慧网络化等核心要素。同时,从现实出发,分析内蒙古边境牧区在应对草场纠纷、草原火灾、动物疫情、非法信贷等社会安全问题时,所面临的理念滞后、制度缺失、主体协同不足和技术支撑薄弱等现实挑战。为破解这些难题,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树立牧区新安全责任观、坚持制度导向实现重点治理与常态化预防相结合、推进主体协同构建牧区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以及提供技术辅助提升社会安全治理效能等路径选择。
关键词: 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以专章的形式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并第一次将社会治理统筹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意味着推动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边疆场域的特殊板块,在区域位置上,边境牧区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随着全面开放格局的形成,受邻国社会经济环境影响日益突出;在人口分布上,边境牧区部分少数民族跨境而居,地缘与人文环境复杂;在经济结构上,主要以草场作为生存与发展资源,畜牧业比重偏高,经济结构单一,生产方式较粗放;在生态环境上,边境牧区多属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易受人为干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由此可知,内蒙古边境牧区集边疆、民族、牧区三重要素为一体,是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需强化的治理区域。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既是“稳疆固边”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安全”“边疆繁荣”发展战略需要。但是,边境牧区受地缘、人文、经济等综合因素影响,其社会安全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及外部风险。内蒙古作为我国五大牧区之首,基本草原面积 7. 3 亿亩,边境线长达 4 200 千米,其中,牧区边境线占内蒙古境内国境线的 78%,[2]在国家安全稳定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因此,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不仅涉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涉及周边关系和国际形势,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责任。推进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是内蒙古“统筹发展与安全”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创新能力水平的重要课题,是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维护国家边疆整体安全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
一、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意涵
(一)关于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的研究
在探讨社会安全时学者们通常关注其主体性、认同感,以及与外部环境的关联,但关于“社会安全”的概念和本质目前并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巴瑞•布赞等提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其内涵:一是社会安全的指涉对象不是国家行为体而是整个社会,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应该并列成为安全的研究范畴;二是社会安全的本质是认同的安全;三是社会安全是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安全。[3] 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的社会安全主要涉及政治和经济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的安全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广义的社会安全则包含社会系统各个方面的安全问题,如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思想文化安全、社会生活安全等。[4] 社会安全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安全问题,它是一种持续状态,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并且会影响个体之间正常关系或整体利益,关乎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及社会治安秩序。[5] 总体而言,对于社会安全的多重理解反映了社会安全概念的复杂性和多维性,涉及社会系统的各个层面,并受到社会系统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本质在于社会系统能够有效地防范、消除或控制内外破坏性因素的影响,使其保持一种良性运行的动态平衡状态。[6] 社会安全治理则体现了一种组织化和社会化的行政行为,它是治理主体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采取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事务的活动,具有保持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保障、提供社会服务、保证公共安全、平衡群体关系、调节利益冲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等特定功能。[7]
边境牧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民族团结基地,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地区。学界针对边境牧区这一特殊场域,对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展开了初步探索,旨在对治理中的重点问题、治理困境及化解路径等方面进行学理与实证阐释。就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中的重点问题而言,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着边境牧区的多元文化和多民族特征、边境地理环境、牧业经济主导、生态环境脆弱等特性展开分析。例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8] 宗教安全,以及边境安全风险、[9] 超载放牧所引致的草原退化和生态灾害、[10]公共卫生风险、[11]土地流转中的利益纠纷[12]等,这些问题构成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面临的复杂局面。在应对各类社会安全风险过程中呈现出许多亟需解决的治理困境,例如,国家治理体系与边境地方治理能力的结构性矛盾、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统筹协调难题、财政资金缺乏的困境、扩大开放边境带来的文化治理困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不完善等。[13] 同时,周边安全态势、民族分裂势力、跨界民族问题、跨境人口流动等要素的存在,都使得边境牧区的社会安全治理尤为复杂和困难。[2] 围绕这些治理中的困境和制约因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策略。在意识层面,强调应牢固树立国家、国土、国民、国安、国防等意识,以及注重边境牧区共有文化建设,[9][14] 以应对治理中的认同难题;在经济层面,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促进治理能力的关键,通过培育现代化产业模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从而减少对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过度依赖,进一步提升边境牧区治理能力;[13] 在制度层面,有学者主张要从边境牧区客观实际出发完善中央和地方对于边境牧区治理的政策设置,发挥政策体系内外协同效能,实现不同类型政策的整体性协作兼容。[15] 此外,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推进牧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同,鼓励牧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并发挥科技力量提升治理的准确和高效性。[16]
既有研究为了解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的基本问题和特征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但综合来看,相关研究仍存在关注视角单一、针对度不足、缺乏深入性等缺陷。尤其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话语背景下,对于如何构建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体系,使边境牧区的社会安全治理与国家治理趋同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亟需深入研究。为弥补这一不足,本文对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做全面阐释,并以内蒙古边境牧区为例,针对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从综合视角提出解决方案,构建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和实践路径。
(二)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安全是一种状态,但不是静止状态,而是动态的平衡状态。”[9] 同样,社会安全体现的也是一种不断进化、健全的系统性过程。从客观维度看,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是指边境牧区社会系统免于受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保持良性运行的动态平衡状态;从“主观维度”看,边境牧区社会安全则是指主体对这种社会安全状态的直观感受。社会安全的双重维度将直接影响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功能与目标。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是社会安全治理实践的高级发展阶段,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实现社会安全治理升级发展的总目标。因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要围绕“地缘性”“牧业性”与“多民族性”三个综合特征,[15] 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遵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般理论范畴和标准,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进程保持一致。具体来看,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涉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维度,既要实现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体系完备、规范和运行有效,也要达成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能力的精准高效与全面发挥,强调二者良性互动。因此,边境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要义解读,应在深刻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基础上,围绕主体参与、制度导向、措施配置、技术辅助等社会安全治理体系的四个主要层面,具体描绘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总体方向。
治理主体多元协同化。社会安全风险管理过程是一个协作过程,需要多个主体协同工作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新形势下,边境牧区安全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和政府,而应当拓展到企业、社会团体、网络平台、人民群众等多元主体。一方面,党政机关仍然在社会安全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并为多元化参与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明确的制度预期。另一方面,企业、社会团体、网络平台要深度参与行业自律、技术协同的治理进程,人民群众要在基层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维护中发挥源头治理作用。[17] 因此,边境牧区的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依靠党政部门的管理和引导,也需要企业、社会团体、网络平台、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协作,从而实现自发、自觉、自主的“参与式治理”。
治理制度科学规范。科学可行的社会安全治理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安全治理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社会安全治理制度的完善性,即应涵盖个人安全、群体安全、公共安全等各层面,制度之间既要形成一个系统的、协调的、有机的整体,又要相互补充、互不冲突,适应新时代下社会安全保障的局势和形态,发挥系统性制度体系的整体合力,贯通边境牧区内外政策布局。二是社会安全治理制度的规范性,即社会安全治理制度要具有清晰、合理的规则和标准,能够对组织或社会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制约和协调。因此,社会安全治理制度的设计应遵循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避免制度制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社会安全治理制度设计应充分反映边境牧区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充分考虑边境牧区社会现实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制度执行能力,体现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治理措施动态有序。一方面,社会安全治理应保留重点式治理,充分发挥刑事打击、专项整治等重点式治理活动的积极作用,对突出的社会安全问题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整治,维护社会安全的底线和红线;另一方面,社会安全治理应逐步提高风险预防能力,将风险预防常态化、制度化,健全社会安全的风险评估、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应急响应等机制,最终形成“防中有打、打中有防”的新型治理模式。
治理工具智慧有效。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共安全风险跨越一般意义上的地理区域限制,其虚拟性、隐蔽性、便捷性、高效性,使得公共安全问题具有更强的社会性、跨国性,治理难度大、过程长、综合性强。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为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实现方案提供支撑。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推动安全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实现事后应急处置与事前防范预警相结合,推动内蒙古边境牧区公共安全治理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理性化、法治化。
因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治理主体多元协同化为基本机制,以治理制度完善规范化为重要支撑,以治理措施动态有序化为根本,以治理工具智慧网络化为强大助力,从而提高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的效率、水平,维护边境牧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
二、内蒙古边境牧区推进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中的现实困境
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总体保持稳定,社会安全治理的整体效能显著提升,群防群治的社会整体防控体系日益完善,边境综合防卫管控能力明显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和牧民流动性的增加,牧区社会安全问题凸显,影响边疆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体系作为全新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在围绕草场纠纷、非法信贷、草原防火、动物疫情、边疆危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方面虽呈现出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在制度层面尚缺乏明确的依据,历史实践中亦无充分参照,使得社会安全治理体系组织框架松散,整个系统的实践积累相对不足,边境牧区社会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仍存在漏洞和弱项。
(一)理念困境:社会安全意识淡薄,防范能力欠缺
社会安全意识是推动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基石。当前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意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牧民对社会安全的具体内容存在认知上的模糊性和片面性。当提及社会安全时,他们往往仅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视为威胁牧区安全的问题,而未将草场纠纷、非法信贷等其他潜在安全隐患纳入社会安全范围。这种认知局限导致牧民对社会安全的防范能力较为薄弱。二是属地政府对于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基层政府注重经济发展,在协调利益分化、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关注社会安全形势和动态等方面重视不够。这种社会安全意识的淡漠和预防风险观念的滞后使得牧区基层政府风险应对能力相对薄弱。在面对潜在社会安全问题时,缺乏主动性和有效的应对措施,治理方式仍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直接应对模式。此外,个别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偏弱,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安全问题,坚持刚性稳定模式,缺乏多样的执行手段,一些粗放的压制手段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更大的社会冲突。
(二)制度困境:制度构建不健全,实效性不足
制度是实现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中组织、协调和规范的关键,在当前的内蒙古边境牧区,制度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体系尚待完善。自 1985年以来,在牧区治理体系中,部分制度可操作性弱,导致管理体系的碎片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为草原区域社会安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但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各地区的社会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存在差异,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安全管理标准和程序,使得边境牧区在跨地区协作和联动方面面临诸多困难,阻碍相关管理主体对事件的迅速、有序地应对。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致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的实效性和公信力不足。边境牧区社会安全风险制度的执行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监督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对边境牧区社会安全风险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存在责任不明、协调不畅、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制度导向上呈现出“重打击、轻预防”的非均衡态势,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治理机制,导致边境牧区社会安全风险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例如,社会安全风险应急处置缺乏统一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导致边境牧区在遇到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时,难以迅速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救援力量;边境牧区社会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相关制度时,可能出现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主体困境:治理主体的单一中心化、协同不足
牧区实现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点是要处理好草场纠纷、动物防疫、边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涉及的治理主体多、范围广,因此出现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治理主体缺位。良好的社会秩序,既依赖于社会安全治理体系和制度的完善,也取决于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但在实际中,边境牧区治理主体仍然是单一的地方政府,并未动员社会组织和边境地区的居民参与到社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中,致使治理主体的参与是不可持续的,整体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比如,对于草牧场的纠纷,嘎查村作为治理主体,未能充当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的角色,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待强化。二是主体协作不够。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逐步推行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通过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功能,逐步探索推进基层治理的“一网通管”。尽管“一网通管”看似解决了“谁来管网格”的问题,但实际上,在旗县治理现代化体系建设中所搭建的各类纠纷调处等平台运转实效受到具体工作领域不同部门的协同化程度的影响,如针对草场权属、流转、征收等纠纷的治理,涉及的多个部门缺乏牵头单位,未能进一步发挥协同效果。
(四)技术滞后:安全信息传输不畅、设施薄弱
牧区行政区域面积跨度大,边境牧民居住分散,迁徙流动频繁,加大了维护边境牧区牧民社会安全的距离成本和时间成本,成为当前阻碍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难点。科技支撑是实现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牧区的社会安全治理能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和潜力。但由于地理区位偏远、基础设施落后、生产条件差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内蒙古社会安全治理的技术化水平相对滞后,难以应对牧区所面临的复杂多变的社会安全问题。具体体现为:一是安全信息传输手段单一。目前,牧区边境信息化网络体系不够完善,对于社会安全风险信息的及时收集、传输、反馈通道不畅通,易形成信息壁垒。比如,内蒙古东西直线距离 2 400 千米,南北最大跨度1 700千米边界线,人员少、防区大、点位多,单靠人防很难做到全时段、全区域监控防卫。二是安全技术防范硬件设施薄弱。牧区社会安全技防硬件装备设施无论是类型还是数量都与实际需求存在明显差距。例如,现阶段农牧区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截至2021年9月,全区应建消防救援站 302 个,目前仅有 148 个,只占应建数的49%,全区779 个苏木乡镇仅有 335 个建成消防队,[18]部分农牧聚集区甚至根本没有预留消防安全通道,致使救火难度加剧。
三、内蒙古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向度
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通过文化建设、法治规范、协同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手段,推动安全机制间的协调与融合,建设一个信息更全面、决策更科学、协同更高效、公众参与更广泛的社会安全治理体系。
(一)加强文化建设,树立牧区安全责任观
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要求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的积极作用,培育边境牧区人民的社会安全文化理念。一是需要持续加强牧区公共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具言之,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弘扬、传承边境牧区优秀传统文化为依托,以边境牧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为载体,移风易俗,以包容、柔性手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优化边境牧区文化生态,夯实边境地区社会安全的文化底色,这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防范外部敌对文化渗透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党员干部树立牧区安全责任观,在社会安全治理过程中应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旨归,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一方面,自身要未雨绸缪,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提高社会安全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普及社会安全风险知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受益的群防群治的有利格局。
(二)坚持制度导向,重点式治理与常态化预防相结合
基于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应在保留以刑事打击、专项整治为载体的重点式治理基础上,增加事前、事中的有效干预,提升风险预防的制度化水平,进而完善“防打结合”的制度框架,推动建设环境安全、治理有效的边境牧区。一是坚持风险重点式治理。重点式治理注重针对性和时效性,能够充分发挥动员能力,承载国家在犯罪治理环节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针对草场纠纷、非法信贷等威胁牧区社会安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点开展攻坚行动,以“重点施治”确保边境牧区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坚持风险重点式治理的关键是依法治理,亟需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草场资源分配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边境管理政策、民间借贷管理政策等与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各类政策,推动重点领域行政立法工作,以宪法、基本法律为依据,立法修订速度应跟进国家法规的修正步伐,保证二者之间的统一化和协调性,以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为导向,构建一个协调一致、高效有力的法律体系。此外,对于重大事件的决策,应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等进行事前风险分析,减少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冲突。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对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消除各种隐患和乱象,保障边境牧区的安全稳定。二是重视风险常态化预防。常态化预防的突出点是全面性和长期性。重视风险常态化预防,通过事前、事中的有效干预,以有效、稳定的机制建设常态化解决问题,避免过度依赖运动式治理方式。首先,探索建构风险诊断及风险防范机制,对解决牧区草场纠纷、非法借贷、动物疫情治理、信访等所引发的对牧区社会稳定、牧民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等的影响和冲击,以及所带来的利益分化风险动态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其次,完善群防群治制度,全面发动辖区群众力量,鼓励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共建警民协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安全工作中来,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最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依托边境牧区现有的合法的政治参与渠道,鼓励 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及时、精准地感知社会安全风险隐患,更加畅通、规范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诉求,将社会安全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推进主体协同,构建牧区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
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要求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适应边境牧区特点的社会治理机制,实现政府、社会、公众的协同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就要求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具有“内聚力”,即社会成员在党的指引和规范下,共同维护边境牧区社会秩序,共同遵守边境牧区的法律规范,共同享受边境牧区的福祉和成果,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进社会和谐和团结。因此,实现安全治理的协同化既是应对复杂性、系统性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革除地方与部门碎片化治理弊病的客观要求。一是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平台。例如,在牧区推行“一村(嘎查)一警”制度,将公安民警与村(嘎查)委会、牧民小组等基层治理主体结合起来,共同维护边境牧区的治安秩序。此外,充分吸收乡贤力量,建立牧区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集政府、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等多元主体于一体,致力于开展牧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牧区社会治理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强化多元主体协作的社会治理能力。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促使公安、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常态化的协调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协作效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结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从业者、牧民代表等,共同研究社会安全问题,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模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多元主体的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各方的协同配合;针对各领域从业人员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安全培训,提高其社会安全治理的专业水平;强调公众参与和共治理念,使牧民更加主动参与社会安全治理决策、问题解决和社区建设,形成共同的社区治理责任感。
(四)提供技术辅助,提升社会安全治理效能
数字技术在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获取和处理的效率,加强边境牧区社会安全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促进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具体而言,可以在多层次的治理环节中融入技术因素,把“科技控边”作为处理边境事务的创新手段,提升治理效能。一是在信息采集与监测层面,引入无人机、传感器等技术,实现对边境牧区的实时监测,包括草原状态、动植物活动、天气状况等,提高对潜在风险的感知。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监测边境牧区的动态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有助于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二是在数据分析与智能决策层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因素,为决策提供科学支持;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可以实现对边境牧区的仿真模拟、风险评估、应急演练,提高边境牧区的应对能力和恢复能力。三是在信息共享与联动层面,建立边境牧区社会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环保、农牧业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协同工作效率;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跨部门联动的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快速响应,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四是在公众参与治理协同层面,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为社会安全治理的各个主体提供沟通和合作的渠道和资源。例如,利用社交媒体、在线平台、移动应用等技术,可以实现对边境牧区的民意征集、诉求反馈、权益保障,提高边境牧区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认同度;利用电子商务、跨境支付、数字货币等技术,可以实现对边境牧区的经贸往来、合作发展、共赢共享,提高边境牧区的对外开放度和区域协调度。
四、结语
内蒙古边境牧区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社会秩序安全、缩小区域差距、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等关乎国家安全治理的领域均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边境牧区在地理区位、社会环境、经济活动诸方面带有显著的区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既是对外交流的前沿通道,也是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重点建设区域。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社会安全治理的重要部分,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建设水平,既受到毗邻国家周边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影响,也受制于边境地区发展和治理状态,这种叠加效应的影响是边境牧区社会安全治理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在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一步推进边境牧区社会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推进边境牧区可持续发展建设,边民固边守边、兴边富边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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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第26卷 总第 133期)